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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1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19號

聲請人
沈國俊即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6 至 7 頁、第 13 頁、第 1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95 年度司字第 1069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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