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李國偉即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經股東會決議營業至民國95年12月31日,並檢具相關文件,函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11號2、3、4樓,故關於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宜,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備查,故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備查呈報清算人一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朱漢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