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國偉即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國偉即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 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 、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經股東會決議營業至民國95年12月31日,並檢具相關文件,函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11號2、3、4樓,故關於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事宜,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備查,故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備查呈報清算人一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