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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7號

聲請人
李國偉即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經股東會決議營業至民國95年12月31日,並檢具相關文件,函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11號2、3、4樓,故關於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宜,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備查,故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備查呈報清算人一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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