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為非財產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為非財產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