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45號調整物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叁仟零叁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