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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固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丁蓓蓓魏式瑜周玉琦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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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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