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