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丁蓓蓓、魏式瑜、周玉琦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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