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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6號上 訴 人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建字第17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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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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