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然該裁定誤送達於無送達代收權之訴外人丙○○,而未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院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認為抗告人上訴逾期未繳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