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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原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然該裁定誤送達於無送達代收權之訴外人丙○○,而未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院99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認為抗告人上訴逾期未繳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