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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吳佳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弘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