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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97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相對人「鄭美艷」、所有權人「鄭美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