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之9號1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VICARIOTTO MAURO ALBERTO及藝騰貿易有限公司間因96年智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