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欣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及乙○○因96年智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