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Marshall C.Phelps,Jr.
- 訴訟代理人
- 郭慧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森資訊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6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