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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152號

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5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親屬會議決議等相關文件。聲請人固於同年11月8 日陳報因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業已另行向本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惟查,本院已於96年12月24日指定于振東、于振亞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確定,該裁定業於96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迄仍未補正上述文件,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15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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