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
- 抗告人
- 甲○○
- 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663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663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