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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

抗告人
甲○○
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663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63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