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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6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1686號

聲請人
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1686號│├──┬────────────┬───────────┬───────────┬───────────┬──┤│編號│發 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001 │94年5月10日 │35,593,000元 │96年4月1日 │AC0000000 │ │├──┼────────────┼───────────┼───────────┼───────────┼──┤│002 │94年5月10日 │500,000元 │96年4月1日 │AC0000000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68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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