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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94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9458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7945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945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