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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0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0051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群通運有限公司、甲○○、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背書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釋明相對人丙○○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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