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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0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0051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群通運有限公司、甲○○、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整,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六○三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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