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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薛中興胡宏文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景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