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未提出印鑑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經本院民國96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