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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5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658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未提出印鑑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經本院民國96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5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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