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658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蔡存溢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658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蔡存溢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