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5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28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353元 聲請人繳納。(3,000+補繳14,353=17,353)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 聲請人繳納。(4,500+補繳21,502=26,002)第三審裁判費 21,502元 相對人繳納。
合計 64,857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64,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繳納21,502元,尚需負擔43,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