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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請人
高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017元 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 43,525元 聲請人預納合 計 72,542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72,542元,相對人應負擔五分之二即新台幣29,017元(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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