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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逸之森國際藝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6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逸之森國際藝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0,698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合 計 51,19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3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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