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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請人
奕泰設計有限公司(即宏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24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合 計 7,050元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5,6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