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 聲請人
-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 相對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15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0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157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