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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告
南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被告
英哥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8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