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82號
- 原告
- 南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紅道律師
- 被告
- 英哥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