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5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9號7
- 訴訟代理人
- 桂梅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045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