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8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本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一一九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