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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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