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