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3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當事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10日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3號
上列當事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10日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