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55號
- 原告
- 大欣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詩鈞律師
- 被告
- 台灣特力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進行調解階段時,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不到,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82巷6號,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第一市場25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此外查無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