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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55號

原告
大欣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告
台灣特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進行調解階段時,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不到,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82巷6號,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第一市場25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此外查無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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