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25號
- 上訴人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8,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