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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7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樺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263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原告委由律師寄發之催告函亦寄至上開戶籍址等情,有立暘法律事務所函在卷可佐,被告亦具狀自承其實際居所在戶籍址,是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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