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7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佩樺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263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原告委由律師寄發之催告函亦寄至上開戶籍址等情,有立暘法律事務所函在卷可佐,被告亦具狀自承其實際居所在戶籍址,是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