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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1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25,220元(土地公告現值166,000元X79.6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4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800元,尚欠新台幣10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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