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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96號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5日本院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