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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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