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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6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正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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