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甲○○、丙○○、丁○○、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