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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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