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