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87號
- 上訴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仟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