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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8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87號

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仟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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