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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薛中興熊誦梅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號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就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關於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