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宥祥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