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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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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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