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14號
- 原告
-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清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被告
- 章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程俊霈
- 訴訟代理人
- 彭正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之記載「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第一項所示帳戶之『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返還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第一項所示帳戶所屬之印章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