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9421號請求解除查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若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二、查本件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裁判,則依上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