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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

解除查封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9421號請求解除查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若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二、查本件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裁判,則依上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查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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