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