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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