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6號
- 上訴人
-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9636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1,1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6號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9636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1,1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