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返還信託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0,002元,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38,453元(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 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26,002元,尚欠新台幣1,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