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乙○○ ANC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嘉福湯馬遜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甲○○等因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