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 原告
- 乙○○
ANC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嘉福湯馬遜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甲○○等因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